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戊○○
            巷22
      己○○
            巷47
      丁○○
            巷19
      乙○○
            巷47
      甲○○
            巷49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六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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