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收受贓物│├─────────┼────────┼────────┤│宣告主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9月19日│96年9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7386號│第22154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97年度上易字││││第4713號│第17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10月2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上訴字││││第4957號│第1756號││││(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8日│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