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國易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黃政傑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一○○年度救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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