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洪翊瑄 債務人 鄭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3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86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年利率利息起訖日違約金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號(新臺幣)(%)(%)130,346元1.845112年10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0日止0.1845112年10月31日起至112年12月30日止2.595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0.2595112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0.519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