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典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康硯田 被告 黃淑美 之繼承人
一、原告與被告黃淑美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典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部分,應記載應受確認事項為何(非合法性或效力)。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㈠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確認典
權不存在部分(二筆土地面積共64.53㎡公告現值20,400元/㎡)為1,316,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7日內繳納。㈡原告並未特定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應予補正被告之姓名
及住、居所,起訴程式於法未合,使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及如三、㈠、㈡所示。
㈢原告就上開㈠、㈡事項不於所定期限內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併提出:㈠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黃淑美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欲撤回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亦請具狀表明之。
㈡另請提出與追加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與全體被
告人數份數相同之追加被告狀繕本,並應列載正確及完整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到院,以供本院送達。中華民國11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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