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債權人 洪德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玉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違約金起算日為105年6月15日,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因利息起算日為105年9月30日,而違約金日期早於利息起算日日期)㈡陳報本件請求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5司促21337號支付命
令所載者是否為同一請求,倘為同一請求,請釋明重複聲請之必要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