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原告 游世一
何梅芬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告 劉時清
張明堂 莊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6日具狀追加劉時清、張明堂、莊淑美為被告,請求劉時清、張明堂、莊淑美自坐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建物遷出,並將前揭建物拆除騰空,返還所占有之土地予原告。劉時清、張明堂、莊淑美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67元。查前開土地108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200元,爰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76,000元(計算式:7,200元×80㎡=576,000),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原告並應補正追加被告狀繕本3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原住民法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