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五號聲請人即 鄧正梁 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孫紹坤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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