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監宣字第409號聲請人 林樹珠 住○○市○○區○○路00號相對人 林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一第二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