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44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44109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林永銘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林永銘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烏日郵局之存款債權,併請求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勞保等資料,而該第三人既係設於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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