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呂火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通知之合法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呂火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通知之合法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