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林玉露 法定代理人 陳秋中 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 律師被告 吳金進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被告 吳瑞耀
張嘉錚 莊永樂
莊吳依純 林孟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4230/1000(分歸共有人吳瑞耀)、4230/1000(分歸共有人張嘉錚)、770/1000(分歸共有人莊永樂)、770/1000(分歸共有人莊吳依純)」之記載,應更正為「4230/10000(分歸共有人吳瑞耀)、4230/10000(分歸共有人張嘉錚)、770/10000(分歸共有人莊永樂)、770/10000(分歸共有人莊吳依純)」。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四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4222/1000(分歸共有人吳瑞耀)、4110/1000(分歸共有人張嘉錚)、556/1000(分歸共有人莊永樂)、556/1000(分歸共有人莊吳依純)、556/1000(分歸共有人林孟儒)」之記載,應更正為「4222/10000(分歸共有人吳瑞耀)、4110/10000(分歸共有人張嘉錚)、556/10000(分歸共有人莊永樂)、556/10000(分歸共有人莊吳依純)、556/10000(分歸共有人林孟儒)」。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七應有部分比例欄關於「4222/1000(分歸共有人吳瑞耀)、4110/1000(分歸共有人張嘉錚)、556/1000(分歸共有人莊永樂)、556/1000(分歸共有人莊吳依純)、556/1000(分歸共有人林孟儒)」之記載,應更正為「4222/10000(分歸共有人吳瑞耀)、4110/10000(分歸共有人張嘉錚)、556/10000(分歸共有人莊永樂)、556/10000(分歸共有人莊吳依純)、556/10000(分歸共有人林孟儒)」。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順福
法官葛耀陽法官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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