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四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盜匪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一三號),緩刑五年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二日、七月三日及七月四日已犯有強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及駁回其他上訴(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五號),並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