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告 林愉斌
被告法務部
代表人 鄭銘謙 (部長)
訴訟代理人 楊朝圍
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關於行政不法之立法意旨及其適用,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許麗華
法官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何閣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告 林愉斌
被告法務部
代表人 鄭銘謙 (部長)
訴訟代理人 楊朝圍
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就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關於行政不法之立法意旨及其適用,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許麗華
法官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