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建榮
蔡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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