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 郭聖昊
郭鄭麗珠 郭加興 郭立玟 郭孝適 郭正睦 郭岳榕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曾鈞玫 律師被告 郭正樑
郭肇岐 郭正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9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查明父親 郭重灶 有無取得新竹縣竹北市○○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及取得上開土地時間及原因關係,並提出 郭重銓郭弘淵郭綠枝郭瑛枝郭麗香郭麗芳 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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