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6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務人 陳頞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714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8,85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047142。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