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調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廖宸緯
代 理 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君奭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已於民
國109年11月27日以函文通知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茲以裁定
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同段1316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姓名欄勿省略)。
二、提出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若查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非完全相同, 陳明 得請求合併分割
  之依據,並提出證據(如為同意書,應明確記載共有人「明
  示同意」合併分割系爭土地等內容)。
四、陳報下列系爭土地現況:
⒈提供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現況照片。如系爭土地上有地上物坐落
 ,請對地上物拍照,並將照片上之地上物編號(A、B、C、
 D……),在照片旁註記地上物之門牌號碼、使用人各為何?
 並在地籍圖上約略畫出A、B、C、D……等地上物之坐落位
 置及各自使用人。
⒉請將照片編號(①②③),並在地籍圖上標示出照片①②③之
 拍照位置。
⒊此外,照片旁請註記,是由地籍圖的那個方位拍照(如由南往
 北拍照、由西往東拍照)。並且在地籍圖上除以①②③標示出
 照片之相對位置外,再另以箭頭表示拍照之方向。
⒋對系爭土地之周遭道路拍攝現況照片,並在地籍圖上畫出系爭
 土地周遭道路之位置、路名、路寬。
⒌提出系爭土地上地上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姓名欄
 勿省略),若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查明門牌號碼,陳報本
 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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