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郭韋
       李劭軒
被   告  月連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六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8月18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2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月為1期,共分60期攤
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11.07%機動調整計付
,如逾期還款,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
4月18日即未再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
積欠本金18萬3,5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
借據暨約定書、還款餘額表、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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