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瑞美 、曾000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桃
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原為相對人曾瑞美所有,而曾瑞美積欠聲請人債務,
屆期未為清償,詎曾瑞美為免遭強制執行,竟將系爭土地以
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曾000所有。相對人間上開脫
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塗銷上開
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系爭土地回復登記與
曾瑞美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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