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楚秦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慧雪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