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閻錫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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