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0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因遺失,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4月27日以95年度催字第522號裁定,對持有上開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5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95年4月27日以95年度催字第522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5年5月12日刊登報紙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登報紙1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又所定7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12月12日期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1│1000││├──┼───────────────┼──────────────┼────┼───┼────┼───┤│002│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1│1000││├──┼───────────────┼──────────────┼────┼───┼────┼───┤│003│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1│1000││├──┼───────────────┼──────────────┼────┼───┼────┼───┤│004│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1│1000││├──┼───────────────┼──────────────┼────┼───┼────┼───┤│005│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D-0000000-0││1│1000││├──┼───────────────┼──────────────┼────┼───┼────┼───┤│006│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0-91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