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 鐘雪霞 被告 鐘升宏 即 鐘漢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8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與 鐘清風 之其他繼承人 鐘文 娸公同共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1,55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89.74㎡×公告土地現值82,696元/㎡×權利範圍299/1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96,100元=2,101,5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2,700,000元、29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7,558元【計算式:2,101,558元+2,700,000元+296,000元=5,097,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