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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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上訴人莊○○送達代收人 李季錦 律師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9萬3,455元,上訴裁判費應為24萬5,04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4萬5,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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