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珀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勞保損失2,429元、不當解僱爭議期間之薪資252,000元,合計374,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惟其中不當解僱爭議期間薪資252,000元之裁判費4,14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070元(計算式:4,140元÷2=2,070元),是本件應先行徵收4,050元(計算式:6,120元-2,070元=4,0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060元,尚應補繳990元(計算式:4,050元-3,060元=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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