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救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00061號抗告人甲○○送達
號附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000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德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