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燈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第1536號、第15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蘇燈照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蘇燈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共2次)。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經查,被告蘇燈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59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釋放出所,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二、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
5、55、57頁),並有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2之犯行係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命,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為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實有不該。而被告自95年間起即有數次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是被告一再重蹈施用毒品之覆轍,實有必要以刑罰矯正被告之法治觀念。惟考量被告施用毒品行為之本質為藥物濫用、物質依賴,而非以不法行為直接侵害他人權益,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尚非嚴鉅。復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檢察官主張:請量處適當之刑等語(本院卷第59頁);被告主張: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59頁)。暨被告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58至5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復審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且行為時間相當接近,而施用毒品者之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本質有別,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定刑時應整體考量以刑法矯治被告之需求性等情,及被告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59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智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卷證出處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蘇燈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依法通知到場,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㈠雲林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1紙(毒偵1480卷第7頁)㈡採尿報到編號表1紙(毒偵1480卷第9頁)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表(檢體編號:000000000號)1紙(毒偵1480卷第11頁)㈣被告蘇燈照113年2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毒偵1480卷第55至59頁,簽名頁於第71頁)蘇燈照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2蘇燈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1月6日晚間10時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室依法通知到場,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8分許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㈠雲林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1紙(毒偵1536卷第7頁)㈡採尿報到編號表1紙(毒偵1536卷第9頁)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表(檢體編號:000000000號)1紙(毒偵1536卷第11頁)㈣被告113年2月2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毒偵1480卷第55至59頁,簽名頁於第71頁)蘇燈照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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