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13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ELEMENTINDUSTRIALCORP.即元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三寶 債務人 陳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拾壹萬伍仟柒佰零陸元捌角柒元及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壹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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