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吳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如附表所示之方式按月計收違約金(即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編│每月未繳清金額│須繳交之違約金金額││號│(新臺幣)│(按月)│├──┼──────────────┼──────────────┤│001│999元及999元以下者│0元│├──┼──────────────┼──────────────┤│002│1,000元至30,000元之間者│150元│├──┼──────────────┼──────────────┤│003│30,001元至60,000元之間者│300元│├──┼──────────────┼──────────────┤│004│60,001元至90,000元之間者│600元│├──┼──────────────┼──────────────┤│005│90,001元至90,001元以上者│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