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聲請人 陳鈺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祐新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本票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同法第124條亦有明定。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祐新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系爭本票均記載到期日如附表之到期日欄所示,而聲請人自陳於附表所示提示日經提示未獲付款,該等提示日均早於到期日,不生提示效力,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聲請人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4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13年7月6日

4,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6日

CH666575

2

112年12月27日

16,000元

113年1月5日

112年12月27日

CH279283

3

113年6月3日

4,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3日

CH666567

4

113年5月17日

5,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17日

CH666564

5

113年5月17日

4,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17日

CH666563

6

112年12月29日

6,000元

113年2月5日

112年12月29日

CH279295

7

113年6月19日

2,000元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19日

CH666571

8

113年5月31日

4,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31日

CH66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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