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聲請人 陳鈺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祐新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本票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同法第124條亦有明定。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祐新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系爭本票均記載到期日如附表之到期日欄所示,而聲請人自陳於附表所示提示日經提示未獲付款,該等提示日均早於到期日,不生提示效力,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聲請人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3年7月6日
4,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6日
CH666575
2
112年12月27日
16,000元
113年1月5日
112年12月27日
CH279283
3
113年6月3日
4,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3日
CH666567
4
113年5月17日
5,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17日
CH666564
5
113年5月17日
4,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17日
CH666563
6
112年12月29日
6,000元
113年2月5日
112年12月29日
CH279295
7
113年6月19日
2,000元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19日
CH666571
8
113年5月31日
4,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31日
CH666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