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義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林記弘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