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3號聲請人 趙阿燦 代理人 周書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3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11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稱自民國100年起迄今均有從事營業活動,從事之營業活動名稱為紅螞蟻交通有限公司等語。則聲請人應說明:
(一)聲請人有無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於該公司任前揭職務,營業狀況及收入情形,並提出聲請清算前1日(即110年9月7日)回溯5年內紅螞蟻交通有限公司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如聲請人僅係單純任職於該公司從事計程車司機之營業活動,則請提出聲請人自105年9月6起至迄今之營業日報表及月報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8年9月7日起至110年9月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應記載完整,暨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應詳細說明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金額(尚未扣除各項營業成本)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自108年9月份起迄今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七、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勿以空白之債務人清冊代替)。㈡
(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或破產之案件。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款項之用途為何?目前有無剩餘款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僅有約4,000元,並領有國民年金每月約4,000元,合計為8,000元,惟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萬8,600元,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已無任何餘額,且尚有不足。請聲請人說明收入不足支付生活必要支出部分係如何負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