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翁瑄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高自趕 (已歿)之繼承人應就澎湖縣馬公市○○段○○○○○○○○○○○○號等3筆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3筆土地,其中就請求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29,407元,應徵裁判費21,097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24,097元(計算式:
21,097元+3,000元=24,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