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03號

原告 廖素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信智 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依原告所提行動電話0000000000向中華電信公司查詢該用戶並非被告)。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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