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詹姿珊

安泰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月4日

未記載

22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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