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理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詹姿珊
安泰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月4日
未記載
22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