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73號聲請人 蔣秀琴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請求返還擔保
金之提存案號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與所附證物不一致。)㈡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相對人收受存證信函之郵政掛號郵件回執正本。
㈢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戶籍地址與存證
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相對人住居所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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