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佑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珮鳳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鋆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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