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16號原告 韓雅志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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