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2號
債權人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瞿鶯
一、債務人徐豐明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賢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
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
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黃賢奮係於民國113年3月1日死亡,其管理人依法即僅需以管理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黃賢奮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