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德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德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0日│103年5月25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17號│字第275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88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700│││││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17日│103年11月21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886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700│││││號││判決├──┼──────────┼──────────┤││確定│103年7月28日│104年1月12日│││日期│││├───┴──┼──────────┼──────────┤│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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