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王進宏 被告 鄭元良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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