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聲請人環聯亞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380,000,000元及800,000,000元是否業經判決給付確定或已取得其他執行名義?是否曾經受償?如是,應陳報判決或執行名義影本及正確債權金額。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