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美綾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張美綾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世貿二館展覽場內,因金錢債務糾紛與 陳美惠 發生爭吵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公然情況下,以台語「不要臉」(共4次)、「骯髒鬼」(共5次)及「詐騙集團」(共6次)等客觀上足以貶損陳美惠人格、名譽之言語,接續辱罵陳美惠。另於101年11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24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世貿一館展覽場內,又因相同之金錢糾紛與陳美惠發生爭吵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公開場所,公然以台語「不要臉」(共3次)、「骯髒鬼」(1次)及「詐騙集團」(共2次)等貶抑陳美惠人格之言語,接續辱罵陳美惠,足以貶損陳美惠之名譽。而陳美惠於遭上揭2次辱罵後,均隨即報警處理,並提出當場錄得渠等對話內容之錄音,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美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被告張美綾、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是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因告訴人陳美惠屢向其索討先前參加美食比賽所得獎金及本院民事判決之損害賠償金等問題,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2次等情,惟辯稱:是告訴人先罵伊,罵伊不要臉,沒錢還來逛世貿,她每次都先開口,罵到伊要暈倒,只是伊沒有錄音,她一直找伊、一直跟伊、一直照相,伊不生氣才怪,告訴人的錄音都一直重播,伊怎麼可能先罵他,伊有講1次「不要臉」、「骯髒鬼」、「詐騙集團」,後來都是重播,且他每次都叫警察,好像警察、法院是她開的,真的很惡劣,已經6、7年,告了40幾次,伊覺得很煩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分別於上揭時間、地點,以台語「不要臉」、「骯髒鬼
」及「詐騙集團」等言語接續辱罵告訴人共2次等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復有警方拷貝告訴人所提出現場錄音之光碟2片及本院102年8月13日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在卷可稽,而觀諸如附表一、二所示渠等2次碰面之對話內容可知,雙方係於告訴人向被告催討債務之際發生爭執,被告即心生不滿,以上開言詞接續辱罵告訴人至明,堪認告訴人所指應屬實在。
㈡被告雖辯稱:伊有講1次「不要臉」、「骯髒鬼」、「詐騙
集團」,後來都是重播云云。然經本院調取被告於本案之前所另涉妨害名譽之案件,即本院98年度易字第1030號、100年度簡上字第58號、100年度易字第28號、100年度易字第333號及100年度易字第393號等案件全卷,比對該等卷內所存錄音帶或光碟內容,顯然與被告本案2次犯行之錄音光碟內容毫不相同,有本院102年8月13日勘驗筆錄及另案審判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勘驗筆錄等影本附卷足參,可見被告此部分所辯,洵屬無據,難以採信。至被告復辯稱:是告訴人先罵伊,她罵伊不要臉,沒錢還來逛世貿,她每次都先開口,一直找伊、一直跟伊、一直照相,伊不生氣才怪云云。然此部分除告訴人否認曾經辱罵被告外,參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2人對話內容,告訴人於長達3、4分鐘之錄音過程中,均僅一再要求被告還錢,並無使用足以貶損被告人格、名譽之言語,則被告空言辯稱係被告先出口辱罵伊云云,自難遽信。況且,於本案2次告訴人向被告催討債務時,被告確有持續以台語「不要臉」、「骯髒鬼」及「詐騙集團」等語謾罵告訴人,已如上述,則被告使用「不要臉」、「骯髒鬼」及「詐騙集團」等詞語,顯係出於貶低告訴人人格之目的,難認係出於保護自己權利而為,當與正當防衛之要件有悖,亦附此敘明。
㈢再被告於前揭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世貿展覽場內,對
告訴人接續以依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人格之「不要臉」、「骯髒鬼」及「詐騙集團」之言詞辱罵告訴人共2次,客觀上顯然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甚明,又被告已年逾70歲,堪認其已有相當之社會經歷與智識程度,且其於本案之前已多次與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發生訟爭,是其對於此類用語將貶損他人之人格、名譽之情,斷無不知之理,然其仍決意為之,被告主觀上確實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故意,足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無非事後卸飾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分別於上開時間,在前揭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公開場所內,以依社會通念而言,足以貶抑他人人格之「骯髒鬼」、「不要臉」、「詐騙集團」等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同一時、地多次公然對告訴人陳稱前揭侮辱話語,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接續犯,均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為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妨害名譽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竟仍不知悔改,又因告訴人向其催討債務,即心生不滿,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多次以上開貶損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傷害,誠屬不該,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亦未賠償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難認已有悔改之意,兼衡本案犯罪情節、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及被告年齡、智識、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01年10月13日、世貿二館展覽場)(「女1」指告訴人陳美惠、「女2」指被告張美綾)女1:欠我的錢還我,還敢來。
女2:我是為什麼不敢來?女1:欠我錢,還我錢啦,你是要欠多久?女2:喔,你去墳場拿啦,用錄音就要詐財人喔,免想啦。
女1:你欠人家錢就是要還啦。
女2:骯髒鬼。
女1:誰詐財?誰詐財?女2:用錄音詐財。用錄音...女1:我告你毀謗啦。誰詐財?(國語)女2:你啦。
女1:你欠人家錢要還啦。(國語)女2:去墳場拿啦,用錄音機就想要賺200萬,骯髒鬼啦。
女1:你亂講,我什麼時候說200萬,你欠我6萬5千元啦。
女2:你請求...請求200萬啦,告5年,我去法院去100次,你告我20幾次。
女1:你欠我的錢還我就對了。
女2:墳場啦,比詐騙集團還要惡劣。
女1:你都跟詐騙集團在一起。
女2:更惡劣(國語),更惡劣,比詐騙集團還要惡劣。
女1:不知道誰比較惡劣。
女2:用錄音機錄人,想說人家罵你...(無法辨識)。
女1:我在保護我自己耶。(國語)我沒有錯。是你不對。罵人詐騙集團,你都跟詐騙集團在一起。
女2:比詐騙集團還要惡劣。(國台語交雜)女1:不知道誰更惡劣。
女2:不要臉,骯髒錢你也敢講,還敢告人。
女1:唉呦,你欠人錢不還敢講。
女2:墳場啦。
女1:更惡劣的人是你。
女2:用..用錄音機錄就要200萬,墳場去拿啦。
女1:是你罵別人,你說那什麼話?是你罵人被人家罰的耶。
女2:告5年,告5年,我去100多遍,一次200萬,要求200萬,墳場去拿啦。
女1:你...(無法辨識)女2:不要臉、不要臉。
女1:你1元都沒有給我,你何時給我200萬?女2:不要臉、不要臉啦。
女1:你欠人錢快還啦。
女2:墳場啦,墳場啦,用錄音機就要賺錢。
女1:你自己去。
女2:用錄音機...你們大家...女1:你自己去。
女2:看他的臉,用錄音機錄音就要給人詐財。
女1:你愛罵人,還說咧。
女2:那是你冤枉我。
女1:誰冤枉你?你最愛罵人,你為什麼要罵人。
女2:你們大家看他用錄音機就想要賺錢。
女1:我可以告你毀謗我跟你講。
女2:再告啦。
女1:好阿。
女2:再告阿。
女1:好阿。
女2:趕快去做啦。
女1:你錢快還我就好了,欠我錢都不還。
女2:免想啦,免想啦,墳場啦,墳場啦。
女1:欠錢不還,還有錢來消費。
女2:骯髒鬼,我呴,100萬要捐給孤兒院,半毛錢都不要給你啦,不要給你啦。墳場啦,墳場啦,墳場啦。
女1:你欠我錢不還,害我小孩(辨識不清)。
女2:骯髒鬼,用錄音機就有錢喔,大家都拿錄音機。
女1:是你愛罵人耶(台語)。我要保護自己沒有錯耶。(國語
)女2:骯髒鬼。
女1:警察身上都有1個,是你愛罵人。
女2:(辨識不清),免講啦,瘋女人。
女1:我從來沒看過這種人。
女2:用錄音機就要...女1:是你愛罵人,你說什麼話。
女2:我是怎麼罵你?女1:你常常都在罵我。
女2:骯髒鬼...女1:還說什麼你兒子要把我打死。
女2:詐騙集團、詐騙集團。
女1:不知道誰是詐騙集團。
女2:比詐騙集團還要惡劣。
女1:不知道誰是詐騙集團啦。
女2:一次200萬。
女1:你何時給我200萬,1元都還沒給我。
女2:你你一次請求200萬啦,我拿200萬要送給孤兒院啦,去墳場拿啦,痴心妄想、妄想。
女1:有夠可惡。
女2:你有夠可惡。
女1:不曾看過這種人。
女2:你有夠可惡。
女1:你才可惡。
女2:你才可惡。
女1:你才可惡。
女2:用錄音機就要賺錢喔。
女1:一直罵人,還這樣,欠錢不還,到處跑。
女2:免想啦,到處跑,腳我的,你管我。
女1:你欠我的錢還我,我才不要管你。
女2:免想啦,墳場啦。
附表二:(101年11月25日、世貿一館展覽場)(「女1」指告訴人陳美惠、「女2」指被告張美綾)女1:開最大聲。(國語)男:對呀,可以。
女1:這樣可以?女1:(無法辨識),還來?女2:你小心一點。
女1:小心一點,是為什麼要小心一點,欠我的錢快還我啦。
女2:墳場啦,好手好腳,詐騙集團,好手好腳。
女1:錢快還我。
女2:死人錢啦。
女1:你錢還我就對了啦。
女2:好手好腳,這種也在錄,女1:我要保護自己。
女2:用錄音機詐騙,詐騙集團。
女1:是你愛罵人。
女2:好手好腳不去賺錢,用錄音機詐騙。
女1:(無法辨識)你A我比賽獎金,你說那什麼話,你錢還我就對了。
女2:墳場啦。
女1:那錢是我的。
女2:好手好腳用錄音機詐財,不要臉、不要臉、不要臉。
女1:你A我比賽獎金,你說那什麼話,是誰不要臉?誰不要臉?女2:我不知道誰不要臉啦?女1:你錢要還我就對了。
女2:好手好腳,不會去賺錢,用錄音機錄...男1:好了啦,好了啦,她只是一位老太太。(國語)女1:她不是老太太,她欠我錢不還耶,你知道嗎,她住豪宅耶
,你知道什麼,住豪宅沒錢還我。(國台語交雜)女2:好手好腳不去賺錢,用錄音機詐財人。
女1:你A我比賽獎金啦,誰詐財,你錢還我就對了啦。(國語)
錢不還我,到處跑。(台語)女2:不用你煩惱。
女1:你錢還我,我不會煩惱你。
女2:不用你煩惱,你給我小心一點。
女1:要多小心?你錢還我啦。
女2:墳場啦。
女1:欠人錢不還,只會罵人,從來沒看過這種人。
女2:唉呦,用錄音機詐財人。
女1:阿你A我錢耶,這樣是誰比較不要臉?女2:誰...我欠你錢喔,不要臉。
女1:法院的判決,你必須要給我錢啦,你要還我就對了。(國
語)女2:用錄音機詐財,好手好腳不去賺錢,用不擇手段騙錢。(
國台語交雜)女1:你拿別人的比賽獎金,你說什麼,誰不要臉?男2:好了,不要在那邊大小聲。
女1:我跟她要錢啦,她錢沒有給我啦,她錢沒有給我啦,你知
道嗎?(國語)女2:好手好腳...女1:你錢要還我。(國語)女2:好手好腳,免想啦,墳場啦,好手好腳不會去賺錢,不會去賺錢,用錄...錄音機詐財人。
女1:那你為什麼A別人的獎金,你怎麼沒有這樣想?男3:好了,好了,這裡不行吵。
女1:你真的很奇怪,你應該講她,我有買票進來,你錢要還我
啦。(國語)女2:墳場啦。
女1:我見你一次就跟你要一次啦。
女2:你要小心一點喔。
女1:要多小心,過份,錢不還人家還一直罵一直罵,你錢還我
就對了啦。(國台語交雜)女2:墳場啦女1:我見到你一次我就跟你要一次。
女2:管你要,好手好腳不去賺錢,用錄音機詐財人。
女1:你才詐財,你也不想想你在做什麼事,每次都用名片帶人
進來,還敢說誰詐財,用名片進世貿就是你帶頭的。(國台語交雜)女2:骯髒鬼,誰帶頭的,你帶頭,你用名片進來,還敢說用名片。
女1:我從來不曾用名片。
女2:我也不曾用過名片。
女1:有,怎麼沒有。
女2:你眼睛瞎了看到。
女1:你喔...你帶很多人用名片進來。
女2:是你說的。
女1:我曾看到過,很多人是你用名片帶進來,你啦,多少人都
是你用這種方法帶進來。他陷害我的啦,我不曾這樣...(無法辨識)黑呀,欠人錢不還,四處跑。
女2:墳場啦。墳場啦。好手好腳不去賺,用錄音機詐財人。
女1:你A我比賽獎金啦,誰詐財,我還可以告你毀謗,四處去造
謠啦。(國語)女2:四處造謠。(國語)女1:嘿呀,你四處造謠。我還可以告你毀謗啦。
女2:再去告啦,有人...(無法辨識)這零錢...女1:我會再去告你。
女2:好手好腳不去賺錢,用錄音機詐財人。
女1:我會再去告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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