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347號聲請人 劉威廷
劉昱佑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郭雅甄 聲請人 劉育明
劉守國 劉林妙 劉永遠 劉雲英 何秀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劉威廷、劉昱佑、劉建宏、劉育明、劉守國、劉林妙、劉永遠、劉雲英、何秀月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郭雅甄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 劉永松 之合法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劉永松(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嘉義縣民雄鄉○○村○○00○0號)於103年3月17日死亡,聲請人劉威廷、劉昱佑、劉建宏、劉育明、劉守國、劉林妙、劉永遠、劉雲英、何秀月為被繼承人劉永松之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配偶為法定繼承人,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劉威廷、劉昱佑、劉建宏、劉育明、劉守國、劉林妙、劉永遠、劉雲英、何秀月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郭雅甄為被繼承人劉永松之媳即聲請人劉建宏之配偶,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被繼承人劉永松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郭雅甄既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