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容正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美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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