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1月1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86號(臺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