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97號原告丙○○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等因損害賠償事件,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95年度交易緝字第18號)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因本件刑事訴訟業經判決被告甲○○免訴確定,原告聲請本院刑事庭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移送。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但書移送之
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587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700元。
㈡原告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甲○○之住所,惟經本院依址送
達後,以受送達人遷移不明而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原告應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甲○○最新戶謄本到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