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寶昇具保人謝亞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亞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寶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謝亞菡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罰金、犯罪所得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17802號卷第109、121至123、127頁)。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被告,亦均無所獲。本院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而被告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0日南檢和崇113助824字第1139049779號函及檢送之該署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22日雄檢信宇113助1095字第1139061252號函及檢送之該署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查。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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