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林怡君 被告 趙秝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顯榮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